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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攀府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城镇防控火灾的能力,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的目标。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消防管理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的基础上,逐年提高消防经费比例,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把消防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
(二)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业主是消防安全的源头和第一责任主体,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同时要严加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其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要根据多元多成分业主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分类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督促各类业主落实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火灾事故,严肃追究各种主体、各个层次的责任,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投入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积极培育社会职能,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发社会技术、社会教育、社区组织、社会保障、社会资金等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要把消防监督管理大量的技术行为剥离出去,逐步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实行中介组织审查消防设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核办的双重把关机制。大力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职业培训、消防产品认证等中介服务,充分调动各类资源,拓展社会化消防管理职能。
三、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镇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城镇消防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把城镇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要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分别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筑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验收使用。今年内,完成公安消防特勤二队、公安消防四中队和省政府下达的市政消火栓建设任务。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完成消防车辆、特勤器材、消防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配置任务。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07年,米易县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不少于16人、2台消防车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作用,重点加强城市社区、企业、乡镇政府专职、企业专职、消防保安、民办消防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建制镇应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广泛发展城乡义务消防组织。
四、多策并举,完善消防重点管理体系
一是要紧紧抓住重点单位和场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要把人员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重大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作为社会消防管理重点严格监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抓好电子信息、水电、机械冶金、医药化工、食品饮料、旅游等新的支柱产业的消防安全,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高起点、一步到位同步搞好消防建设。二是进一步改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监管力度。要推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理制度,把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验收关。要实行自动消防设施年检制度,敦促各单位加强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正常发挥作用。四是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基础工作。要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活动,年底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组织检查验收。要大力推广仁和区中坝乡消防工作经验,规范农村消防管理,促进农村消防安全。五是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到2007年,达到省政府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特别要建立完善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扩大培训面,全面提高社会化消防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强化火灾防控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都要严密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一是要启动重大火灾隐患评估论证机制。要在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攀研院、攀枝花大学等科研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小组,对全市重难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论证,为政府决定提供依据。二是推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与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承诺责任书》,并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以政府名义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三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四是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文件规定,对新建的宾馆、饭店、歌厅、舞厅、网吧、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在消防部门验收前必须强制保险,对现有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也必须强制其购买保险,防患于未然。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商、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两类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内容,保险部门要加强防灾检查和宣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分担火灾风险,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
六、建立完善消防抢险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加强火灾和其他事故灾害的生命救助、生命线工程、化学事故、暴力恐怖消防救援、民事救助等6类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完善以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联动和处置能力。到2007年,全市要完善“以消防站为基础、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城市为主体、城市群为网络,充分利用现代交通、通信、信息、装备、指挥技术等实施片区联动、跨地区增援”的消防抢险救援体系。依托社会资源建设城市消防监控系统。市、县两级成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整合社会资源,加强重大消防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完善跨区域、跨系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市政府将于每年底结合市政府与各单位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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