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府办函〔201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抗御火灾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川办函〔2015〕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队伍建设,构筑力量体系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旅游度假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7年底前,各区县应按照标准完成自流井区仲权镇,贡井区成佳镇、五宝镇,沿滩区邓关镇,荣县双石镇,富顺县赵化镇、代寺镇等7个国家重点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富顺县板桥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贡井区艾叶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城市老旧城区、老旧建筑集中区、大型棚户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应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其中,自流井区中华路商业一条街商业集中区、高山井老旧城区,贡井区贡井街老旧城区,大安区大安街棚户区,高新区华商国际城商业集中区、自贡汽车客运总站人流物流集中区,富顺县后街老旧建筑集中区,要于2019年底前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政府专职消防员要做到流失与征召补充同步,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低于45人、消防文员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编制数额,乡镇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5人。
(二)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被列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各企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要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对发展滞后、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
(三)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要求,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3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要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应按规定配备人员,设置独立值勤场地,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等基本器材,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组建志愿消防队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二、严格规范管理,提升战斗力
(一)明确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志愿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管理。
(二)严格招录使用。各区县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劳动合同用工为主,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开招录制度,明确招录程序,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等,并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三)规范执勤训练。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体系。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落实联勤联训制度,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建立专职消防队24小时执勤制度,确保正常执勤备战。市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骨干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统一培训、轮训。
(四)加强文员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文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消防文员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消防文员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工作,不得单独从事监督检查工作。鼓励消防文员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
三、强化队伍保障,确保持续发展
(一)强化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建设,按要求发展党员。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战斗精神,营造职业文化,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员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区县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各项经费保障政策。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人员性质等因素,制定本区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基本标准,确保其工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要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站建设、车辆器材装备建设等专项经费投入,确保满足灭火救援需求。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的队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三)拓宽装备来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捐赠,拓宽车辆器材装备来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捐赠车辆装备。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捐赠企业和个人享受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四)落实优待政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安、税务部门要为符合规定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车辆办理上牌、免税等手续。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伤亡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五)提高人员素质。各区县应当根据提升队伍战斗力的要求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素质状况,依托部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结果应当作为选拔使用、确定相关待遇的依据。
(六)畅通出口渠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其参加相关考试,申请执业资格。有关部门推荐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工作满一定年限、表现特别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公安机关、住房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在户口转移、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表现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鼓励参加公务员考试。
四、强化考评问效,落实建设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每年不少于2次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快推动解决消防站历史“欠账”,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宏观规划和管理指导;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经费保障;公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强化企业责任。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和消防车辆配备数,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商定。已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企业改制或生产性质改变、企业倒闭等原因确需撤销的,须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意见。企业专职消防队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