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通知
(巴政发[2012]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州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州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总体平稳,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但我州消防安全基础薄弱,致灾因素日益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增大,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州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消防工作事关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事关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意义重大。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预防,深化隐患整治,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要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引领,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州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地方消防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予以递增。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实行专项保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立落实长效机制,推广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确保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在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备,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工作,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设置醒目标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切实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业化管理,严格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火灾危险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人员、水电油气设施维保人员、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要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消防法律责任。
(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教育、卫生、文体广电、民政、民宗、旅游、工商、文物、人防等部门要修订完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疗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章行为。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州各项消防工作部署,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大力实施“全警消防”战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科技含量;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深入推进“网格化”排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参与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
三、切实抓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要建立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或出具虚假文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体广电、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疗机构、博物馆、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发现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的单位、场所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在撤销本部门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许可证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高风险单位、违法违章工程通报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等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高风险单位、违法违章工程,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及时依法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
铁路、民航系统要按照消防监督管辖范围,认真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于自治州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和制定实施的重大消防安全措施、标准要求,做到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三)严格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辅助疏散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单位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利用市场手段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诚信管理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电焊、防水处理等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限制使用难燃材料,并严格落实现场抽样检验制度,确保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要夯实农村、社区组织建设、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四个基础”,引导和鼓励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将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体系,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社区(村)警务区为基础网格,配足消防器材,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村)民区全部纳入网格管理,组织综治、公安、工商、文体广电、城管、安全监管、民政、卫生以及民兵、协警、联防队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保安、楼栋长等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宣传教育,强化对出租屋、小旅店、小作坊等场所的治理,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
(六)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行部署和考评,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科普、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应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上一堂消防安全教育课、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参观一次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村民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指导村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库尔勒市、轮台县要加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义务教育内容。推动将消防安全技能纳入上岗培训考试范围,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不断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消防规划,按照《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完成各项消防规划编制实施任务,已制定实施城乡消防规划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切实解决“欠账”问题,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将城市消防规划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查和批准实施。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政、通信、供水等部门要依照消防规划和管理职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2012年底前,博湖、轮台、且末、和硕县完成城市专项消防规划编制。2015年底前,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轮台工业园区、和静工业园区、若羌工业园区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2013年底前全州新增市政消火栓共610个,其中库尔勒89个、轮台县62个、博湖县60个、和静县81个、和硕县186个、尉犁县81个、焉耆县27个、若羌县12个、且末县12个。各县市每年按照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工程新增至少2个消防水鹤,力争到20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在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伍筹建、运行、保障等管理机制,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车辆管理、经费保障等内容,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十二五”期间博湖县、且末县、和硕县、尉犁县建立现役消防队和一级消防站,配齐器材装备,在现役消防队未投入执勤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增消防车20辆以上(尉犁县6辆、且末县5辆、库尔勒市6辆、博湖县2辆、若羌县1辆),服役满10年的消防车辆全部退役并得到更新。国家级重点镇(且末县且末镇、和静县巴润哈尔莫墩镇)、自治区重点镇(若羌县依吞布拉克镇、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博湖县乌兰再格森乡)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实施,在2012底前要完成一级乡镇消防队建设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焉耆县七个星镇、和静县巴仑台镇、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建立二级乡镇消防队,其它一般乡镇要逐步建成二级乡镇专(兼)职消防队或乡镇志愿消防队。“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210人,新增消防文员100人。2013年各县市均成立区域性战勤保障中心和消防支队战勤保障大队。行政村、街道、社区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要保证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并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对因公伤亡的专职消防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三)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严格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推行资质、资格评价淘汰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引导、培育,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为重点的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州、县市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专业消防队伍建设,依托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公安110指挥中心或消防指挥中心,建立州、县市、乡镇三级响应和指挥体系。全州各县市依托消防队伍成立应急救援大队、特勤中队、特勤分队、搜救犬分队和灭火救援攻坚组、防护处突组、水难救援组、搜救犬救援组。
五、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各县市、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创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所属部门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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