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州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7]100号)
《关于加强自治州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自治州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州农村消防工作,扭转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的局面,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增强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为基础,以规范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和村镇消防规划为主线,以提高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减少火灾总量为目标,统筹规划农村消防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乡(镇)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广大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三、主要措施及任务
(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昌吉市六工镇、呼图壁县大丰镇和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必须编制完成消防规划。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要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2008年力争50%远离专职消防队且集中聚居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配备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或1台手动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水箱)。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县市要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警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其他乡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2007年2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2008年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在警务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站。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在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中把握好"两个时机",即农忙时检查指导,农闲时宣传教育;突出"两个重点",即村委会和村镇义务消防组织,乡镇派出所每年对辖区所有村委会和村镇义务消防人员开展一次实地防灭火业务指导培训。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2007年要在每个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抓好一个学校,带动一个乡镇"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开好"一个会",即火灾现场会,结合农村典型火灾案例,及时召集村民现场宣讲火灾危害,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乡镇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提高监督服务水平,是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公安部门要明确各派出所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辖范围、重点单位。要将消防监督责任分解到人,明确各自职责任务,逐步形成所领导负责,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指导,管片民警抓落实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要加强对干警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增加警力、物力投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强化监督指导力度,每年对辖区所有乡镇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范围,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督促村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农村消防工作是我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覆盖面广,综合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按照《自治州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附后),明确农村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各级发改委、建设、规划、农业、民政、广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工作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农村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主动跟进,加强服务,坚持先易后难、典型引路、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选择基础较好的乡村进行试点,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发展实际的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附:《自治州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自治州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一、乡镇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乡镇领导分管农村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分析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与驻镇各部门、各村及镇级企业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
(三)设施建设。已有总体规划的乡镇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建制镇,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确实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供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必须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要结合农村道路建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队伍建设。经济发达的乡镇都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队伍,配备常规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完善乡镇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依托民兵和青壮年成立不少于20人的义务消防队,设立工作站并配备两台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水箱)、6盘消防水带、3支水枪、10具以上的5KG干粉灭火器,完成巡逻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任务。
(五)隐患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源头控制,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安监站、安全联络员对"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家庭作坊、商场市场、民工聚集区、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通过乡镇广播、有线电视、横幅、消防宣传栏等使消防知识得到广泛传播。大风期间发布"禁火令",在乡镇相对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置醒目的固定宣传栏,根据不同时期消防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宣传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方法,有效地抓好重点时期的消防工作。针对农村中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较典型的火灾,县市政府应及时组织召开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火灾事故现场会。发生火灾事故的乡镇要剖析火灾事故的成因,总结火灾事故灾事故教育。
(七)制定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到底数轻、情况明,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演练。
二、行政村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在每个行政村设1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分析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任务。村依托民兵和青壮年成立不少于10人的义务消防队,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水箱)、4盘消防水带、2支水枪、6具以上的5KG干粉灭火器,完成巡逻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任务。另外,每户村民储存一缸消防备用水源。义务消防队每月至少组织集中训练1次。
(二)落实责任。村民委员会必须明确专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与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要重点落实村委出租厂房、多业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外来人员集居地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三)制度建设。村民委员会必须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会议、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设施建设。村民委员会必须严格落实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建设必须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行政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行政村,要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和消防水泵取水埠口;农村进村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严禁设置障碍物;各行政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鼓励家家户户配备灭火器,并组织村民实施演练。对农村柴草、豆秸堆场和集中堆放点进行合理规划,实行统一堆放和管理,设置隔离带,设置不少于5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置4立方米的消防沙,8个消防桶、4把消防锨。
(五)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防自救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预防、扑救、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常识。每个行政村设置不少于2处固定消防宣传标语。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