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3〕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兵团第十三师:
《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1日
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哈密地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1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结合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行署。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六条 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行署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行署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哈密地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32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已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的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4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8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3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单位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1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4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落实型式检验和现场抽样检验制度。(2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安全
基础
(28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5分)
公共消防设施
9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3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6分)
消防安全
基础
(28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4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依法及时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按要求组建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行署专题报告辖区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并纳入城镇“网格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体系。(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武警消防业务经费管理办法》,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地级财政对贫困县(市)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3、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