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行署2013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7日
和田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28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市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结合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由行署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地区发改、公安、财政、综治、住建、工商、教育、卫生、文化、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于每年11月初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行署。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火灾预防包括重点时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消防安全基础包括消防队站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六条 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各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行署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行署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地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消防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和田地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