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吐鲁番地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制度(试行)》(新政办发[2013]154号)及地区行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励制度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消防事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消防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各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的评选对象:地区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志愿者组织;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五条 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主要面向基层,原则上不评选地厅级的集体和个人,评选县(处)级以上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10%。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榜样示范作用明显。
第七条 申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先进集体
1.积极建立和发展消防志愿者组织,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社会效果突出;
2.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或捐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学校消防体验馆,或捐赠消防宣传车;
3.利用各类载体长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社会效果显著;
4.在本地区(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引领和示范作用突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健全、成绩突出,有重要创新,经验在全地区推广;
5.经常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播消防文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成绩突出。
(二)先进个人
1.积极参加消防志愿活动,自觉传播志愿消防精神,模范带头和示范作用显著;
2.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无私捐献体现消防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重要文物,或捐建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学校消防体验馆,或捐赠消防宣传车;
3.利用各类载体长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社会效果显著;
4.积极推动本区域(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在消防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方面做出重要创新,成绩突出;或在热心和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方面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第八条 申报扑救火灾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先进集体
1.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主要灭火救援任务,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作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多次组织或参与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成绩突出;
3.长期志愿从事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4.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二)先进个人
1.在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为保障行动顺利进行作出重要贡献,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多次参加火灾等灾害事故处置,成绩突出;长期志愿从事灭火救援,事迹感人,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灭火救援业务精湛,素质过硬,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显;
3.在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为抢救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负重伤或牺牲;或在火灾扑救或抢险救援中作出其他重要贡献。
第九条 申报积极主动报告火警、火灾隐患奖励的先进个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及时主动报告火警,为消防队到场扑救赢得宝贵时间,避免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举报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内容具体,且有关线索未被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体和责任人员,自事发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一)推荐。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主推荐意见等,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审核。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查本辖区内的推荐候选对象,经初审后提出候选对象报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核中,对推选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要征求工商、税务、人社、安监、环保等部门意见;对推选对象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审批。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上报的候选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生前对消防事业有重要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追授此奖。
第十三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获奖先进集体颁发奖匾、证书,向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证书。
奖匾、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物质奖励标准为: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应建立完善评选机制和管理制度,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推广经验,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如伪造事迹或者隐瞒问题,一经查实,一律撤销表彰并收回奖匾、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