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的通知
(新安办〔2013〕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自治区企业,中央驻疆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20号)和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公传发[2013]378 号)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制定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张 辉、张维强
电 话:0991-4688414、0991-4688415(带传真)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

为全面检验我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成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按照自治区关于对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社会单位场所完成“全覆盖”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公安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办法》,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组织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考评工作。自治区安委会负责对全区15个地、州、市政府(行署)及自治区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考评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组织实施。
二、考评方法及时间安排
从9月下旬开始,由各级安委会牵头,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具体实施,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和验收申报工作。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查自评合格后,书面向县(市、区)安委会申报验收;县(市、区)安委会组织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及本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考评验收。
2.县(市、区)自查自评合格后,书面向地(州、市)安委会申报验收;地(州、市)安委会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考评验收,并于10月10日前将各县(市、区)及本级所属相关行业部门验收情况报告、验收记录表(复印件),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3.自治区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评合格后,于10月1日前书面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申报验收。
4.自治区安委会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对15个地(州、市)及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按比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分值为100分,主要考评内容为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详细自查自评及验收标准见附件1。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考评标准,对辖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一)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10分)
1.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20号)中的各级政府要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察的要求,地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地级政府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2.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本级政府或安委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各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二)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赋分。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或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 7月底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将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各地每月按照要求(新公消〔2013〕248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媒体宣传工作。分值10分。主要考评在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地级主流媒体播出公益广告情况。中央主流媒体统计范围: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公安报(正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仅统计6点至23点时段新闻、专题。省级主流媒体统计范围:省级党报、电视台和广播电台。
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分值10分,主要考评各地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
(五)逐级自评验收工作(5分)
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和验收申报工作。凡自评验收经现场核查发现存在走过场、弄虚作假,造成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扣分项目
当月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附件1: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查自评及验收标准

考评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标准(注:扣分均为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考评方法

政府部门组织推进工作(20分)

1

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

地(州、市)政府或安委会未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的,扣1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地(州、市)政府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督查和考评验收,并分别下发通报的,缺一项扣2分。

核对资料

2

部门推进落实(9分)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部门,每月向自治区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有一个行业部门未开展排查并实名报告的,扣1分;有一个未按规定在互联网实名公布的,扣1分。

核对资料

3

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

以政府名义专门下发文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有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以政府名义(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不算)挂牌督办的,扣0.5分。

对照监督管理系统核对上报文件

单位自纠自查工作(25分)

4

单位自查自纠(5分)

地(州、市)督促辖区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上报。有1个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9月底未全部完成自查自纠,扣5分。

核对资料

5

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

所有社会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后在单位内部公布,人员密集场所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公安消防部门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统一在互联网上公布。每月上报的数据与互联网公布数据不符的,扣2分;公布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家扣1分;单位未进行自查自纠的,发现1家扣1分;单位自查自纠未在内部公布的,发现1家扣1分;人员密集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发现1家扣1分。

网上比对、实地核查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6

消防监督执法情况(16分)

根据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赋分。

核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7

公布执法情况(10分)

通过各地互联网核查执法公布情况。未公布的,扣1分;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通过互联网核查

8

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

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完成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扣1分;未上报地(州、市)政府备案,扣1分。

核对上报资料

9

落实不良行为公布制度(2分)

地(州、市)每月未按时上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有1次扣1分。

核对上报资料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0

中央主流媒体播发消防安全稿件情况(4分)

地(州、市)在中央主流媒体刊播稿件1条以上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

根据中央媒体上稿情况统计

11

省级主流媒体播发消防安全稿件情况(3分)

乌鲁木齐、伊犁、克拉玛依、巴州、阿克苏在省级主流媒体发稿不少于3条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昌吉、喀什、塔城、阿勒泰、和田在省级主流媒体发稿不少于2条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石河子、哈密、博州、吐鲁番、克州在省级主流媒体发稿不少于1条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

根据省级媒体上稿情况统计

12

地级媒体开设专栏及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情况(3分)

地(州、市)在本级媒体开设消防专栏不少于1个得1分,未开设不得分;

地(州、市)每天在本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各不少于1条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根据地级媒体上稿情况统计

13

公共场所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安全提示情况(4分)

地(州、市)每天在车站、机场、商场等大型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公益公告、安全提示不少于5次,完成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

核对资料、实地核查

14

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情况(6分)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扎实开展针对性强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以“生命通道体验”活动为抓手,广泛发动全社会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地(州、市每月至少开展1项主题宣传活动并上报活动概况,完成得6分,未完成不得分。

根据媒体报道、工作台帐核查

逐级自评验收工作(5分)

15

逐级自评验收情况(5分)

10月10日前,地(州、市)安委会未完成对下级政府及本级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考评验收的,扣5分。(10月1日前,自治区相关行业厅局未完成本行业系统自查自评的,扣5分)

核对资料、实地核查

扣分项目

16

辖区火灾形势

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通过火灾统计系统查询



附件2: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考评验收记录表

考评项目

序号

考评情况

得分

政府部门组织推进工作(20分)

1

2

3

单位自纠自查工作(25分)

4

5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6

7

8

9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0

11

12

13

14

逐级自评验收工作(5分)

15

扣分项目

16

总得分

验收人员签字

被验收单位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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