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公安、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安监、教育、工会、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为必查、抽查、自查3种形式。
必查由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实地考核,抽查由考核组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职能部门和3个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考核,未被列为抽查对象的由职能部门组织自查。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
(二)火灾预防。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消防安全基础。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和灭火应急救援。
第八条 市级考核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考核结果。
县级考核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1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消防工作考核的组织程序:
(一)准备。考核组结合消防工作意见和当年消防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确定抽查对象,于11月份公布。
(二)实施。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对照考核实施细则对必查、抽查对象进行量化评分;自查对象对照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自查,并于12月底前将相关资料和自查结果书面报送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时,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下属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三)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通报。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属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消防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内容。
第十二条 考核得分作为一项内容,按比例计入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结果为优秀的,作为本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县(市、区)政府被评为优秀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凡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除当年消防工作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以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的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2、市直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