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荆政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4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住建、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逐步推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单位诚信平台建设。
(三)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各地、各部门每年对人员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易发、高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整改决定,并督办落实。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内容,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的管理员应承担消防信息采集、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初期火灾处置等工作职责。围绕“网格化”管理,明确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的工作责任,构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高层、地下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依托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对消防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设置专题和专栏,义务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三、夯实灭火应急救援基础
(一)深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通信、卫生、电力、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高空地下、水域灾害事故处置等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消防支队建立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综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工作,推进灭火应急救援训练、消防铁军中队和特勤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全市各类典型、特殊火灾事故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开展各种复杂情况下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灭火应急救援综合实战能力。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加大“高、精、尖”车辆装备配备力度,不断优化装备结构,提升装备建设层次。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大力推进部队灭火救援常规装备、特种装备和防护装备的配备和更新。按照“四个一”(一辆城市主战消防车、一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一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一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要求,完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
(三)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细化职责任务,优化调度方式,明确指挥关系。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落实应急工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情通报等制度,完善常态化培训演练机制。
(四)加强地方消防经费保障力度。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各级财政应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纳入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经费渠道,保障消防队伍的建设经费和合同制消防员与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抚恤待遇。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保证消防经费投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长。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