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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政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建立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资和精神奖励。
(二)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组织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消防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加大消防经费保障力度。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我省修订出台的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加大消防投入,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同步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六)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和国家标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住宅区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七)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工程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建、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严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关,建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诚信平台,将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和企业的资质管理挂钩,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切实加强在建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严格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
(八)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全警消防”工作机制和多警种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将消防工作纳入相关警种的日常工作中,实现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保障派出所消防工作人员、装备、经费投入,做到目标互联、工作互动、信息互通。采取招聘消防文员的办法,充实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市辖区招聘人员不得少于5人,县(市)区招聘人员不得少于3人。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等技术标准要求。落实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等三项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化。
三、强化火灾预防管理
(九)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组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色预警管理机制,按重点单位火灾危险性及存在的隐患大小实行分类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场所,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一)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规范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节能改造作业行为,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墙体使用可燃材料,积极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保证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自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打击、曝光和执法力度,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1.9”消防宣传日开展大规模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开通运行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平台,从源头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四、加强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凡新建的电厂、机场、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大型仓库,以及距离消防站较远的大型企业均应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落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十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完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至少配备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提高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满足灭火救援任务需求。加强全市各级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的评估工作,继续采取统筹中央和地方各级投入的办法,支持我市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特种专用装备建设,不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五)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办法,补充基层综合应急救援执勤力量,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达到45人以上。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作用,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保安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将消防技能纳入保安人员培训内容,将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平安村(社区)”创建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质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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