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襄政发[20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10月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几起较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汲取教训,真正把江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防止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要切实强化责任,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范围,认真研究解决本地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单位内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从根本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消防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份指导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努力推进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消防工作“八项责任目标”任务,加大投入,加快市政消火栓、消防通讯、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步伐。各县(市)要在2002年上半年前建成119调度指挥室,使之与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以及政府首脑机关联通,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组织扑救。平原县(市)要购置1台较大功率消防车,并按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破拆、抢险、救援、排毒器材,尤其要满足扑救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其它易燃易爆场所以及高温剧毒场所火灾所需装备。对市政消火栓建设要完成年度任务,2002年内全部还清“欠帐”,以后按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安装。要把消防站及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要下大力气解决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较大的中心城镇要根据需要筹备购置1台消防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消防队员,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三、强化措施,切实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制定整改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定人、定责、定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主管部门要会同隐患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必要时,可报请政府解决。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该停的要停,该关的要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整改的,隐患单位不得兴建办公楼、购置小轿车,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各县(市)、区每年要将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四、严格消防执法,落实分级管理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消防监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基层派出所要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范围,加强对乡镇企业、居民密集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失控漏管现象。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财产及人身伤害保险,营业性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及人员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文化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城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易燃易爆单位的审批。对各类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设计图纸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交给施工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才能开工;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施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工程项目完工后,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单位要把消防宣传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狠抓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营造社会舆论监督的氛围。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情况,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单位主要领导、保卫人员、宾馆服务员、商场、市场经营人员、仓库保管员、保安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消防站要在政府组织下,有针对性地对外开放,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配合,组织群众参观,尤其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进行灭火、逃生演练,增强处置突发火灾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