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襄樊政发[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襄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普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格局,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消防工作整体合力
(四)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城乡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情况进行评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强化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不断改进警务模式,落实“错时工作制”,并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公安、安监、建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其中: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由商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教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消防安全的监管;旅游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点消防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管;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由文体部门负责监管;安监、石油、石化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相关单位的监管;铁路、交通、民航、航运部门负责对所属车站、码头、机场消防安全的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电视台、广播电台、书店消防安全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慈善机构、民政物资储备仓库消防安全的监管;邮政、电力、电信部门负责枢纽中心、机站、调度大楼、营业场所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管;建设、规划、水务、城管部门要确保市政公用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完好畅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要配备消防执业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现代消防管理模式。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推动消防安全公众责任保险,发挥金融、信贷等市场手段的杠杆作用,调节火灾风险,增强平时防灾和灾后社会救助功能。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八)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要一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及10个重点镇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九)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襄樊市新增3个消防站。加大消防站的达标改造力度,2007年底前,枣阳、南漳普通消防站要完成搬迁达标任务,宜城普通消防站要完成改造达标任务,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大特勤消防站和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的建设力度,2007年底前,80%的普通消防站设立抢险救援班,40%的抢险救援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力度,2008年底前建成具有电化教学、模拟仿真训练等功能的特勤训练基地。
(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基层农村自防自救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把乡镇公共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村民委员会要落实门栋关照、邻里关照、联防巡逻等防火制度和措施,认真做好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火灾防范工作。要广泛发动宣传、民政、农业、消防、林业、科技、司法、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把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三下乡”活动,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07年全市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
(十一)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优化居民的安全环境。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要加强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建设,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维护管理和每日防火巡查职责,建立健全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要以提高居民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实行责任区民警包片负责制,明确责任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把社区消防警务工作融入社区建设之中。要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
(十二)落实保障机制,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资金渠道中统筹安排资金,制定落实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十三)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人民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十六)切实加大举报投诉查处力度,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十七)切实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八)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湖北省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车辆、通信装备、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各地要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认真制定和完善重特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抓好落实。
(十九)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积极推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大型物资仓库和远离公安消防队的大型企业组建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配齐配强人员及装备,充分发挥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
(二十)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要加强政府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从2006年起,有计划地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要加强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建设,2009年底前,省政府确定的10个重点镇和镇域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国民生产年总值过亿元的乡镇,要采取政府出资或依托企业、政府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全面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要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要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2010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体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积极宣传消防知识,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十二)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类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从2007年开始,市内高等学校要争取开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为社会培养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三)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证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1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县(市)、区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六)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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