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9日
宜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县市区政府每年12月底前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直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抽调部分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
(二)火灾预防。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消防安全基础。包括消防工作机制、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灭火应急救援。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抽查与自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抽查对象包括所辖全部下一级政府,以及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消防工作实际确定的部分职能部门。考核县市区政府时,应当随机抽查当地1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被列入抽查对象的其他职能部门为自评对象。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对抽查对象进行量化评分。
自评对象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组织自评,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和自评结果书面报送考核工作组,由考核工作组进行复核评分。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拟定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就一票否决事项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无一票否决事项的,再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经征求意见、公示后,考核工作组应当将考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考核机关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考核机关申报复核。
第十三条 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2.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