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安阳市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1.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7.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8.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9.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1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2.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3.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14.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5.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的;
16.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三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24小时。市区统一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各县(市)分别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为“96119”,按照“准确受理、及时核查、快速答复”的原则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
来人举报和来信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登记受理。由专人接待、接收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地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实施奖励制度,设立奖励专项基金。
1.对重大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50元的奖励;
2.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30元的奖励;
3.对一般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给予20元奖励。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所需经费,市区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对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认真填写《举报、投诉人领取奖励金登记表》,作为奖励金支付和领取的凭证(经办人须2人签名),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奖金。
在实施过程中,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要做好详细记录,具体包括:举报情况、核查情况、回复情况以及奖励情况等,年底各县(市、区)汇总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