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7日

焦作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3〕4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13〕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中旬前,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县(市)区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市直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结合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以及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并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同时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2.市直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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