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9日

洛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市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相关项目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成立考核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县(市、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2. 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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