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的意见
(信政〔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7年2 月7日,省长李成玉签发第102号省长令,发布了《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强力推动《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社会消防组织是预防、扑救火灾,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火灾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缓解消防力量不足,实现消防力量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类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撑,社会消防组织的一些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制约着社会消防组织的发展和职能的发挥。《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会单位建立社会消防组织的职责,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经费、人员福利待遇等保障要求,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法定职责,规范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训练及业务指导,解决了目前制约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为我们加快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管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研究制定本地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现代传媒,利用单位、社区、农村的宣传栏、广播站等各种阵地,广泛宣传《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中所担负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群策群力做好我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保障,促进社会消防组织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扶持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政策,不断推进其健康发展。要切实落实四项保障:一要落实经费保障。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及乡(镇)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二要落实装备保障。社会消防组织要建设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营房、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营房、配备人员和装备。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上述标准,要达到“有消防人员,有经费来源、有营房设施、有车辆装备”的“四有”要求。三要落实人员保障。各地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聘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四要落实执勤保障。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在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不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的履职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办法》的要求,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公安合同制、乡镇专(兼)职、企业专职等形式的消防队要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逐步统一建制称谓、统一招收条件、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要进一步完善执勤备战、管理教育、业务训练、装备管理、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出台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明确各职各类人员训练标准,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进一步规范执勤秩序,加强灭火救援协同演练,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灭火实战能力。各类社会消防组织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消防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各地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豫政[2006]52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信政[2006]44号)文件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作为主体,公安合同制和政府、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为辅助,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为基础,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今后,凡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新建的消防站,没有现役消防编制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成“四有”标准的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处于城市消防队保护范围以外的乡镇应当规划建设专(兼)职消防队,2007年要达到应建数的80%;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他社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要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之中,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能落实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责任、不能完成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目标任务的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全市社会消防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快速地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