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浦东分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浦东分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公安浦东分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八日
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公安部发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第61号部长令,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浦东新区为上海市宣传贯彻《规定》的试点区之一,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新区政府已同意成立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公安浦东分局、经贸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部、城工委、农发局、社发局、建设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公司、金桥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督促、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浦东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方法、步骤和内容
此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
1、新区防火委办公室向区政府专题汇报宣传贯彻《规定》的有关工作;
2、利用报纸、电视或互联网公告《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召开由新区各有关委、办、局、街道、镇、开发小区、派出所(警察署)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申报表》填报方法的培训。
此阶段的工作于2002年1月10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确定重点单位。
1、各有关委、办、局、街道、镇以及派出所(警察署)按照《规定》要求,在所属范围和辖区内进行排摸,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于2002年1月20日前将《规定》和《申报表》发至相关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填写。各单位《申报表》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报当地派出所(警察署)。
2、防火监督处会同派出所(警察署)按照《标准》核实《申报表》。对按《标准》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应上门督促其申报。此项工作于2002年2月10日前完成。
3、防火监督处会同派出所(警察署)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分类造册、予以公布并报上级部门。此项工作于2002年3月1日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认真指导,重点落实。
防火监督处依据《标准》规定的范围,在每个类型中选择1个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全面贯彻实施《规定》,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确定单位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专职(兼)消防管理人员。
2、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完善。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4、确定防火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做好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以及有关准备工作。
5、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
6、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记录。
7、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
此阶段工作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
(四)第四阶段:检查督促、总结经验。
1、防火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督促其按照《规定》的要求逐一落实整改。
2、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办公室对试点工作中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推广。
此阶段工作于2002年4月底前完成。
三、要求
(一)《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全区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摸清本辖区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贯彻工作经验,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5日内,将工作情况、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办公室(传真:6856761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