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浦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杨浦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3〕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13年7月2日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7月18日
杨浦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区政府对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综治办、区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中旬前,对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在本办法框架下,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年度具体任务,研究制定年度考核记分表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于每年年初下达。
第七条 结合被考核单位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初,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区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区属大型国有企业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由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