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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消防委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关于加强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7〕10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区消防委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关于加强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7日

徐汇区关于加强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当前,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三合一”场所,以及规模租赁住宿场所、农村自建出租房等部分居住出租房,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近5年,上述场所火灾亡人数占全市火灾亡人总数的七成以上,今年初本市发生的3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也均发生在上述场所,已成为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突出顽症问题,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市、区两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等高风险场所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合、疏堵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健全完善“三合一”场所整治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区、街道(镇)、居(村)委三级工作体系,结合2017年区“五违四必”和“滨江贯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整合行政管理资源,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整治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坚决做到四个“清零”(彩钢板搭建的“三合一”场所清零,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合一”场所清零,“三合一”场所内违规住宿人员清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内租住人员清零),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三合一”场所的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依托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区联合整治工作小组。下设区联合整治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委办公室(地址:漕宝路199路老楼2楼防火监督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规划土地局、区安监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部门、各街道(镇)和派出所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整治活动有序推进。
三、职能分工
(一)各街道(镇):在前期排摸的基础上,再次摸底,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整治“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为“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公安分局(治安、消防):负责开展协调推进、情况汇总、技术指导、督导检查、整治评估等工作,严格查处“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中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并为有关部门开展管理执法提供相关保障。
(四)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整治“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中存在的违法供气、违法使用液化气行为。
(五)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国资系统企业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
(六)区商务委:加强商场内“三合一”场所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电企业配合对抄报的“三合一”场所依法实施中止供电,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区规划土地局:负责依法查处“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中违法用地行为。
(八)区安监局:负责整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及的“三合一”场所。
(九)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配合“三合一”场所的整治,推进居住出租房屋群租行为整治和考核工作。
(十)区民防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街镇整治地下空间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
(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内“三合一”场所里的经营行为、产(商)品质量安全(包含消防产品)等监督管理;配合监管利用“三合一”场所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区司法局:负责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做好“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整治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三)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拆除“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中的违法建筑。
四、整治范围
(一)“三合一”场所:“生产+经营+住宿”场所,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的专业市场、专业产销基地,存在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现象。“生产+住宿”场所,利用住宅底部或其他用房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混为一体。“经营+住宿”场所,利用住宅底部或其他用房从事餐饮、零售等经营活动,主要分布于临街的商业用房内。
(二)居住出租房:整治重点为农村自建出租房和规模租赁住宿场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整治措施
(一)强化底数排摸。建立健全区、街道(镇)、居(村)委对“三合一”场所的三级发现机制,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发动物业服务企业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一线巡查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对行业系统“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梳理,对发现“三合一”场所要全部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建立整治工作数据库。要依托“12345”“96119”等热线平台,鼓励市民群众举报“三合一”场所,反映问题突出的农村自建出租房、规模租赁住宿场所等居住出租房。区联合整治办公室核实举报信息后依据《关于发动群众参与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意见》要求,奖励相关市民群众,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派发整治任务。
(二)强化“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区联合整治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整治工作。对“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和规模较大的“三合一”场所,要全部纳入2017年区“五违四必”和“滨江贯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明确整改方案、资金、时限和责任,并落实整改过渡期内的临时防范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手段,坚决依法查处“三合一”场所;对在公众聚集场所拒不整改“三合一”行为的经营管理人和抗拒行政执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停止办理“三合一”场所营业执照或行政许可,对已有证照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属于违法建筑的,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或人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租住在“三合一”场所中的来沪人员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并不得享受相关权益待遇;供电企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做出整改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各部门、各街镇要建立疏堵结合工作机制,借鉴人才公寓建设模式,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原则,推动集中住宿场所建设,满足民生需求;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国家标准,对具备整改条件的“三合一”场所,责令采取加装设施、加强管理等措施,以确保安全。
(三)强化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对农村自建出租房,各街道(镇)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农村自建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责令改正火灾隐患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发现违反“八个禁止”(即禁止将地下、半地下、违章建筑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在房屋内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分隔;禁止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超负荷用电;禁止堵塞占用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口;禁止在有人住宿的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瓶充电;禁止在有人住宿的建筑内设置作坊、仓库;禁止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禁止在外窗安装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障碍物)情形的,及时予以劝阻,并上报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置。要督促落实出租人、承租人和居住使用人责任,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对规模租赁住宿场所,各街道(镇)、房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整治工作,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各街道(镇)、房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督促在小区特别是居住出租房集中的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点,并达到以下要求:集中存放点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电动自行车充电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全面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深化消防宣传“七进”活动,广泛开展针对“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整治的宣传活动。要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居住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意识。区委宣传部等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实时报道“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动态,协调记者随警出动、集中采访,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曝光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整治的浓厚氛围。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各部门、各街道(镇)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列出任务计划和整治清单,并于4月28日前报送区联合整治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召开专门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层层制定任务书、签订责任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岗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4月29日至9月30日)。各部门、各街道(镇)按照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全面开展“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6月30日前,将规模租赁住宿场所整治完毕,9月30日前,将“三合一”场所和其他居住出租房整治完毕,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防止隐患反弹回潮。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各街道(镇)对“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整治情况进行逐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送区联合整治办公室。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街道(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在全区通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控制火灾形势、保障民生安定的重要举措,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综合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员、亲自协调、亲自督导,深入基层指导帮助解决瓶颈难点问题,协同推进足浴、洗浴、美容、宾馆、饭店、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机构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二)强化会商研判。区联合整治办公室将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每月召开成员单位例会,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汇总分析本区域、本条线工作情况,通报整治进展,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联合整治办公室。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送区联合整治办公室。
(三)深化执法保障。各街道(镇)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三合一”场所和居住出租房整治工作手册,明确和规范发现、移送、抄报、查处、善后等环节,细化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人数的联合执法机制。要注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想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想统一。
(四)严格督导考核。区联合整治办公室要定期统计、汇总、通报各区整治情况,健全完善整治工作督导问效机制,将其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及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对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范畴,对因思想不重视、职责不履行、措施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规模租赁住宿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


规模租赁住宿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场所不应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二、场所内不得设置仓储、加工作坊等。
三、场所内每个房间的住宿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住宿使用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5m2。
四、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并设有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
五、场所内的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六、场所内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属于高层建筑的,距离分别不应大于30m和15m;场所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七、场所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置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八、场所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场所所在建筑的体积大于5000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九、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十、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住宿场所用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一、场所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十二、场所内应按每50 m2不少于1具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kg(含)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或3L(含)以上的水基型灭火器,并设置在公共部位。
十三、场所的安全出口设有门禁系统时,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十四、场所房间内每一电表后应安装空气开关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十五、严禁在公共部分和有人居住的房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对电瓶充电;场所宜设置集中充电场所,并符合有关要求。
十六、场所内严禁使用、储存液化气钢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七、走道和房间的外窗或阳台严禁设置铁栅栏并宜设置逃生绳、软梯等逃生装置。
十八、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安全疏散出口畅通,建立并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等各项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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