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鞍政发〔2007〕11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工作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三)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督促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监督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
(五)消防宣传教育经常化。适时开展春防、冬防以及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深化消防“四进”工作;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司法、劳动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六)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消防力量,组织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乡(镇)应当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不断发展。
(七)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二、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形式,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一)消防安全工作自评每年进行一次。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开展考评时,应成立由消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监局等单位参加的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总结,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考评奖惩
(一)达标单位可对本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
(二)对考评结果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市直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中,对消防工作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附表:1.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略)
2.鞍山市各部门(单位或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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