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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城市、岫岩县、千山区要按照要求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他县、区、开发区以及有防火任务的有林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森林消防力量。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按省政府文件执行,配备足够数量的队员、配备必要的大型设备和便携机具,另外还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按照“谁管辖,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并保障,日常经费应纳入同级政府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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