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大教[2005]12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消防大队,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有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意识以及自护自救、抵御火灾的能力,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消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的通知》(辽教发[2005]54号)要求,市教育局、市公安消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为了加强对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大连市教育局与大连市公安消防局联合成立“大连市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大连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允庆和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戴明月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的负责同志以及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郭启鹏、宣传科科长丛嵩、指导科副科长陈昕馨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处长吕伟明和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郭启鹏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宣传信息中心。各区市县教育局要确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消防大(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所在辖区教育部门取得联系,和辖区中小学校建立共建关系,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好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做好消防知识教学工作。根据省教育厅与省消防局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辽宁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并编印在《小(中)学生安全教育》等地方教材中,各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的规定,做到有专人授课、有课时安排、有教学要求、有检查评估,切实保证消防安全教育课程的有效落实。各消防大(中)队的监督员和中队干部要积极参与学校消防教育课的授课工作,配合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开展消防知识教学,要结合教材采取现场讲解演示等形式认真授课,每名监督员和中队干部每年参加义务教学活动不应少于12课时。
三、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实践活动。各中小学要充分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参观访问、主题班(队)会等形式,保证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实践活动。各消防大(中)队要与中小学加强联系,充分利用队站开放时机,“请进来”与“走出去”紧密结合,定期出动消防宣传演示车,指导学生开展火场逃生体验、查找周围火灾隐患等实践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在社会实践基地中增设消防安全教育的活动内容。
四、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阵地。各中小学要积极营造消防安全教育的氛围,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橱窗或专栏,定期更换内容,要利用校园网站和电化教学等多媒体设施开展消防知识专题教育。学校图书馆(室)要购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类的图书、挂图和音像资料等。各消防大(中)队应到中小学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展示消防宣传板、播放消防教育片,同时要指导、支持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阵地的建设工作。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公安消防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