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07]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十一五”期间的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地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责任,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教育、司法、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成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组织1-2次灭火疏散演练。要组织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119”消防宣传日要组织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各区市县政府要本着“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北三市”要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没有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长海县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市县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8年底前要完成所有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二)强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对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需要,应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到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争达到国家标准。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海上消防队伍。要加快我市海上消防救援体系建设,在“十一五”期间以“一岛三湾”核心港区为重点,依托北良港建设大连海上消防基地站(含消防专用码头、消防艇、执勤训练后勤保障基地和海上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系统),力争2007年底完成一期工程建设;2007年在大连新港新建一个海上专业消防站,配备3艘消防艇,确保30万吨级油码头和大窑湾港区海上消防安全;在2010年底前,初步建成我市“一岛三湾”核心港区海上消防救援体系,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分离和队伍组建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要大力扶持经济困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通过政府出资、企业和政府联合出资、企业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妥善解决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存续问题。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2010年前,力争组建2-3个由民营企业自主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四)群众性消防组织。2008年底前,大连市所有社区都要达到大连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到2010年,所有城镇社区、农村村庄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能够扑救初起火灾。
(五)多警联动消防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经费保障。落实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公安巡逻车配备的消防器材要保证完好。
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
(一)严把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棚户区、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2010年底前,力争在全市消灭所有棚户区。与此同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国土房屋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国土房屋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达到消防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器材、易燃材料和设备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予以挂牌督办和进行公示。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公安消防部门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请当地政府批准予以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对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营业性场所,工商部门在年审年检时要缓检、停检营业执照。
(三)落实督办责任。各级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上级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五、强化农村消防工作
(一)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组织建立起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制定当地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并把消防事业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范围,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义务消防组织。针对我市农村消防救援力量比较薄弱、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实际,各地区必须下大力气建立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群众义务消防队或有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依托村委会、村办企业、治保、民兵组织建设,配备轻便消防车以及手抬消防泵、摩托消防车、三轮消防泵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基本灭火装备。义务消防组织在完成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还要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警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
六、强化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十一五”期间,为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市政府拟建立市民防灾教育馆,各区市县建立消防科普教育站,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作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面对面地开展宣传培训,并组织逃生自救演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
(二)开展消防“四进”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消防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2007年底,所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社区、农村、办公区等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针对农村火灾突出的问题,要强化农村消防宣传工作,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之中,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观摩消防演习等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严格落实消防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消防培训中心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全市重点单位、企业法人和消防工作负责人、防火专兼职干部以及特殊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消防重点单位及部位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七、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加大建筑工程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和检测力度。市政府将每年定期组织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实现消防产品信息共享。对生产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并拒不整改的生产企业,报请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吊销其生产资格;对经销不合格劣质消防产品并拒不整改的经销单位,应限期变更经营范围。
(三)建立质量保障制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对消防产品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依法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对不合格产品,要监督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召回、改正或销毁;对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要依法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从重处罚。
八、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消防和保险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在全市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利用社会新闻媒介和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有关部门要引导各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促进消防安全。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成立消防保安公司,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为消防重点单位培养和输送消防专干和消防监控中心保安人员。同时,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提供消防工程监理、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三)构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监控网络。为强化对消防重点单位的动态管理,运用科技手段,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和中介组织,利用2-3年时间,完成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的联网工作。
九、强化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一)建立灭火抢险救援联动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能力,确保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参照《大连市重特大火灾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编制本地区总体预案,针对人员物资集中建筑火灾、化工装置火灾、大型储罐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坍塌、大型交通事故等灾害事故组织开展区域性灭火救援实战演习,提高各地区灭火抢险救援整体实战能力。要加强市级灭火救援专家组建设,完善专家聘任、火场辅助决策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二)加快灭火抢险救援训练基地建设。按照“实用有效、合理规划、节约资源、安全可靠、注重环保”的原则,从2007年起,着手组建包括综合训练楼、烟热训练室、燃烧训练室、火幕墙训练区、化工生产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区、油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建筑坍塌事故处置训练区、公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区、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火灾泄漏事故处置训练区、电气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心理训练区、地下工程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船舶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气体储罐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飞机火灾事故处置训练区和水域救助训练区等在内的具备各种火灾和灾害事故模拟功能的综合训练中心,并配套建设室内教学训练设施和体能训练场,开发网上模拟训练系统和训练操法,辅助开展各种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训练。
(三)加强专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以本地消防部队为骨干,建立专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大抢险救援装备投入,完善各项招收、培训、日常管理教育以及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续签与解除、考核奖惩等制度,实现装备、管理统一规范化,并建立抢救救援队员心理康复训练中心,使之尽快能够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十、强化消防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确保本级消防业务、专项经费安排,划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车辆装备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年度消防事业资金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建设等经费。按照国家五部委公通字〔2006〕59号文件精神,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伍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考评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本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具体目标。每年年底,组织公安、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上级政府。
(二)完善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某项消防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地区和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大连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如下:
一、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将消防工作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保证消防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确保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地方消防力量,开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三)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和考核验收标准,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
(四)建立由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对应由本级政府批准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在接到申请7日内做出明确决定;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共享信息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六)成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经济、公安、建设、民政、城建、交通、卫生、房屋、林业、港口口岸等部门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铁路、交通港航等单位领导参加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组织调集救援物资;
(七)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根据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经济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所属企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中;
(三)协调供电部门确保建筑消防用电,并满足消防用电需要;
(四)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消防供电保障工作。
四、教育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在研究、拟定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引入消防教育内容,从学生抓起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三)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消防培训落到实处;
(四)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学校师生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五)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落实整改资金,监督整改;
(六)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七)每2年对教育系统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1次系统的消防培训。
五、公安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拟定本地区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消防装备建设的计划,为政府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担负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四)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核和验收;
(五)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前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六)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种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依法对消防监督管理相对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依法责令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八)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
(九)受理火灾报警,及时疏散、救助遇险人员,同时扑灭火灾,作为突发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主体,担负抢险救援工作,解救遇难群众;
(十)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安全常识、火场逃生技能;
(十一)结合治安巡防、消防保安,对社区、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
(十二)协助规划部门编制本地区的消防专项规划,监督消防规划的实施;
(十三)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组织本地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六、监察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因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民政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指导基层政权消防建设工作,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将社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内容,指导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消防工作建设,推动社区和乡村消防工作落实;
(二)在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查验有关消防安全许可内容;
(三)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养老院、福利院应监督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撤销行政许可;
(五)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安置受灾群众。
八、财政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二)保障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经费足额收支;
(四)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在城市维护建设费中的比例,并逐年增加;
(五)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车辆装备等建设问题应予以政策和经济扶持;
(六)保证消防装备经费的落实,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购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九、劳动保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在指导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时,应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二)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十、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对政府直管房屋建筑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火灾隐患,对已经确定的危房、险房由相关责任单位予以解决,防止发生火灾;
(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居住小区的消防管理;
(四)参加本行政区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及时修复损毁房屋和设施。
十一、建设行政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拟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协调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三)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对建筑工程验收进行备案监督;
(四)在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中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标准;
(五)加强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和设施不予核发许可证;
(六)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行业培训和技术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指挥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十二、规划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制定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账;
(三)合理编制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指导下级规划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四)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落实城镇消防规划,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规划搬迁和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
十三、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和城市国有林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城市道路占用审批与管理时要严格控制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堵塞消防通道;负责违章占用道路的清理整顿,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三)建立管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项目方案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实施项目储备计划,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近期和远期公共消防设施项目方案;
(四)负责监督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养护、维修,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五)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挖沟、占道堵塞城市道路、占用防火间距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六)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四、旅游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加强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消除火灾隐患,对未经消防审验合格的宾馆、饭店、酒店、景区不予星级评定,对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视情降低或撤销其星级等次;
(二)对宾馆、饭店、酒店、景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对宾馆、饭店、酒店、景区等场所每年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要监督整改;
(三)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旅游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五、交通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负责对县级以上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保证消防道路通畅;
(二)在道路货运行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中,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未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消防设备的企业,不予办理许可;
(三)在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中,对生产厂房和停车场未达到消防要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予办理许可;
(四)将消防培训内容纳入交通系统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并组织实施;
(五)参加本行政区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调集交通工具。
十六、通信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消防指挥系统提供畅通的通信保障。
十七、水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城市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保证其有效好用;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方案;
(二)参与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对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督;
(三)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四)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确保火场供水量和低压消防系统的水压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
十八、林业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地区森林建设规划,制定森林消防规划并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森林火灾消防的指挥协调、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规划制定和建设以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调查火灾原因;
(三)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预案,参与重特大火灾扑救,储备和调集灭火工具。
十九、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审核对外经贸展览(销)会、洽谈会、交易会,应组织指导与监督主办单位遵守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检查;
(二)在对外经贸行业专业人才和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时,应引入消防教育内容。
二十、商业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组织对国家专项、特种粮油储备设施的建设、保护、改造和管理时,应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二)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预案,参与重特大火灾扑救。
二十一、文化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中,引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许可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影剧院、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批准;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益性公共娱乐场所要监督整改;
(四)在对文化行业队伍进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时,应增加消防教育内容。
二十二、卫生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对行业管理的医疗机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各医疗机构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不得批准;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应监督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予以挂牌督办和公示,挂牌督办和公示仍不能改正的,及时上报政府协调解决;
(五)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本行政区重大抢救工作。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组织建立科学、公正、具有权威性的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
(二)对本地区消防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严厉打击和惩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违法活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本地区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监控和强制检验;
(四)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时,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考核范围。
二十四、体育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在本地区体育设施管理和体育装备的规划时,引入消防内容;
(二)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活动性场所,不得批准;
(三)对审批的体育活动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6个月组织各场所开展1次消防疏散演练,预防火灾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体育活动性场所要监督落实整改资金;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体育活动性场所应监督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十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每年应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实施1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加本行政区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特大灾害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二十六、港口与口岸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根据本地区港口总体规划和口岸开放规划,编制港口口岸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港口设施以及港口区域内货物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三)负责港口、口岸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参加本行政区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本部门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组织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重特大火灾和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许可管理,对开设娱乐场所和从事网吧经营的,未经公安消防审验合格者,不予批准;
(二)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应监督整改;
(三)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并予以曝光;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报送的依法停业的经营单位,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十八、广播电视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及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和广播电视创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本地区党委和政府的消防工作部署,指导本地区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部门宣传消防工作先进典型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在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时,引入公益性消防宣传内容;
(三)在广播、电视中设立消防专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火场逃生常识。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能,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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