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丹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丹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23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进行考评,落实政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市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县(市)区、乡镇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建立逐级考核、问责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减免消防设施配套费。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努力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同时,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加强大型灭火实战演习,不断提高抢险救援的实战能力。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2007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完善。
要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到城镇总体规划中,并确保消防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中心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有关部门不得批准。2008年年底,所有建制镇的消防规划要编制完成。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和本地区消防规划,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根据《丹东市消防规划》,结合滨江中路的消防供水实际情况,2007年年底,滨江中路沿线必须完成消防水池、消防水鹤或提水站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滨江路消防供水问题。到2009年,要完成丹东市水上消防站建设,同时按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配备水上消防队站各类装备,承担水上灭火抢险救援任务。
(四)配齐配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配置各类消防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相应资金更新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五)建设模拟训练中心和消防装备供应基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设省、市消防模拟训练中心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2]16号)和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建设丹东市消防模拟训练中心和消防供应基地。2007年,完成丹东市消防模拟训练中心和消防供应基地的选址和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1500平方米消防应急物资保障储备库建设工作。2009年前,完成丹东市消防模拟训练中心和消防供应基地的建设。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征召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认真落实省、市消防工作会议确定的征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到2008年,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行消防文职雇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相对剥离,将原来从事文秘、档案管理、消防宣传、计算机维护与管理等岗位的警力置换出来,充实到执法第一线。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现有的保安队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承担起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项任务。
(二)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人员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征召任务。要把合同制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办理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险、医疗、工伤等有关待遇和补偿。
(三)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07年,丹东大东港区、蒲石河发电厂、丹东万通焦化厂完成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07年,东港市孤山镇、凤城市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水电六局、辽宁五龙金矿、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朝输油丹东管理处、丹东石油化工总厂等合同制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不断提高单位自救和参与社会救援能力。到2008年,国民生产总值超亿元或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必须新建政府合同制消防队。
各县(市)区到2010年每年至少要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满足当地消防灭火救援的需要。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针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以及易燃建筑密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拿出搬迁、改造计划,尽快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开办和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对存在火灾隐患一时难以整改或整改不了的,要依法关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
2007年开始,有步骤地在我市各类宾馆房间内配备逃生绳或逃生软梯。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到2009年,建成丹东市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我市各新闻媒体应无偿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充分利用丹东消防网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消防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的宣传力度。
加强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教育、劳动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质量监督部门每年要制定生产领域消防产品抽检计划,开展消防产品抽检工作,并将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及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内的消防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及时将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过程中,要加大对使用单位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商、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推动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火灾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充分运用费率杠杆,实行差别费率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对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保安人员,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颁发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单位消防技术需求。
(三)依托社会技术力量,建立由中介组织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通过网络实时监控的手段,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