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锦政发〔2006〕46号),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为构建和谐锦州、振兴锦州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区消防力量建设。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到2009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的要求,切实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根据国家、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到2008年底前,北镇市沟帮子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凌海市双羊镇、义县七里河镇、北镇市中安镇、黑山县新立屯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底前,其它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底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征召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认真落实每年全市征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2007年底前,锦州市区内征召20名,凌海市征召10名、北镇市征召6名、黑山县征召4名、义县征召2名。2008-2009年,各县(市)每年至少增加5名。
(五)征召消防文职雇员。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力量。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赋予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厅、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和,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政府制定锦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快的,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典型引导、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可以单独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参照国家《城镇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达到有人、有营房、有车辆、有值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值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企事业单位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
(二)落实人员保障。政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征召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落实值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艇)上牌,可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对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四)落实考核验收。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做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交通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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