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支队:
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工程或场所使用性质及其建筑面积大小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百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仓库)、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筑工程以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装修工程,不并处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二)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百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仓库)、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筑工程以及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其他装修工程,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百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仓库)、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以及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其他装修工程,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并按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预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下的,不予并处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二)预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的,对单位并处罚款的下限为五千元;对个人处罚款的下限为五百元。预计参加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人,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上调二千至五千元,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上调二百至五百元。
第五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已施工部分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并处种类和幅度:
(一)对已施工部分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不予并处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二)对已施工部分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对单位并处罚款的下限为五万元,对个人并处罚款的下限为五百元。已施工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装修工程,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平方米,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上调五千至一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上调三百至五百元;
(三)对已施工部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予并处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四)对已施工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人处罚款的下限为五百元。已施工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千平方米,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上调五千至一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上调三百至五百元。
第六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照场所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并处种类和幅度:
(一)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不予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二)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五百元罚款。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二百平方米,并处罚款的额度上调一千至三千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额度上调一百至三百元。
第七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照员工集体宿舍住宿人数并处罚款。住宿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并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住宿人数超过五人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并处罚款的额度上调五百元至一千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额度上调一百至二百元。
第八条 对《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的:
(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对符合市场准入并以耐火极限为主要指标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等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耐火极限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检测耐火极限达到标准要求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检测耐火极限达到标准要求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一点二倍以上二倍以下;检测耐火极限达到标准要求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检测耐火极限不足标准要求的百分之五十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
(三)对其他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根据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数量和不合格程度来确定处罚额度:
1、存在一个不合格项目的,不合格项中的检测数值偏离标准要求百分之十以下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一点二倍以下;偏离标准要求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一点二倍以上二倍以下;偏离标准要求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偏离标准要求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罚额度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的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
2、存在二个及以上不合格项目的,以偏离标准要求最多的项目按前目计算值的一点二倍确定处罚额度。
上述规定的违法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以违法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维修、检测费用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约定的维修、检测费在五百元以下的,不予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二)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次违反本条第(一)项,或约定的维修、检测费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处罚款五千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罚款;
(三)约定的维修、检测费用超过一千元的,在本条第(二)项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百元,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上调五百至一千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上调五十至一百元。
第十条 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市场价格在一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罚款的下限为五千元,对个人处罚款的下限为五百元。市场价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市场价格每增加五百元,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上调一千至三千元,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上调一百至三百元;
(二)市场价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予以五日以下拘留;市场价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的,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再次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单位的罚款额度按前款第(一)项方法计算后的额度的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确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市场价格在五千元以下的,予以五日以下拘留;
(二)市场价格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的,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条 对《消防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按照违法情节和严重后果确定幅度: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对单位罚款幅度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对单位罚款幅度为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幅度为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对《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拘留的,按照违法情节和严重后果确定幅度:违法情节较轻的,或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不予处以拘留;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予以五日以下拘留;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对《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罚的,按照伤亡人数确定拘留幅度。造成二人以下受伤的,予以五日以下拘留;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六人以下受伤的,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七人以上受伤的,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根据火灾损失程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足五万元的,处警告。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五万元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上调一千至三千元,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上调一百至三百元;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罚款五万元,对个人处拘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一百万元不足五百万元的,予以五日以下拘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五百万元不足一千万元的,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一千万元的,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伤亡人数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下受伤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火灾造成二人死亡或四人以上九人以下受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火灾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十人以上受伤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确定罚款额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五万元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罚款额度上调三百至五百元。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人数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一人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处二百元罚款,每增加一人,罚款额度上调一百至二百元。
第十六条 依据本标准实施的罚款额度均不得超出《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的最低和最高限额,依法具有减轻或加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内应当选择较轻的种类,进行罚款处罚时可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理,但最低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内应当选择较重的种类,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时可按照本标准上调一个梯次处理,但最高不能超出法定最高幅度。
第十七条 本标准所称个人指自然人、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未经注册登记的组织及其它没有依据可确定为单位的组织。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总队备案。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