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闽民福[2006]52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文件)的要求和省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履行民政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扎实做好消防安全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省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社会福利机构领导、干部、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各社会福利机构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院民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消防科技知识,组织观看消防科技知识专题片,使干部、职工、院民能够掌握防火、灭火、逃生自救以及相关的应急救援等消防知识;凡是当地政府要求参加的消防业务培训、各福利机构都应派消防安全人员参加消防职能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消防实战演练等,逐步提升救援灭火能力。

二、建立健全并履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十一五”消防规划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督促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009,010-2001),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在日常管理中,要特别加强对火灾、煤气泄露和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杜绝发生火灾的人为因素。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消防安全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设备保养制度。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按照当地消防职能部门的统一要求,配备各类消防器材,定期保养,按时更新,保证消防设备随时有效使用;要保证消防水源供给,消防通道畅通;3、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的检查力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巡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内部全面自查,每年要配合当地政府、消防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确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4、重点监控制度。对于容易发生火灾,给国有资产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类场所,要作为消防工作的重点,加大管理力度。社会福利机构儿童、老人房间、活动场所电源开关等应有明确标识,护理人员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使用;房间内不能使用电炉、电热毯、火笼等易燃易爆生活设施和用具;6、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考核,凡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要调整或撤换,是临时聘用人员的要坚决予以解聘或辞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社会福利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服从消防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充分发挥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作用,从组织领导上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

四、确保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更不能随意减少预算。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设备的配备(根据当地政府或消防职能部门的指令性要求)、消防宣传、技能培训、聘用消防人员等。

福建省民政厅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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