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福州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建科[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科[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落实好保温材料在设计、审查、施工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科[2012]8号)
福州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
2012年3月9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科[2012]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强化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落实好保温材料在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的,要按规定做好防火隔离带。对于已建成且采用有机保温材料的建筑工程,要及时组织检查,消除隐患。
二、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严把保温材料进场、施工过程管理,并做好动火操作人员的技能安全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此前有关文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科[2012]16号文件不一致的,按建科[2012]16号文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