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经信原料〔2015〕32号)
各县(市、区)经信科技局:
为加强我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管理,确保发生重大石油化工火灾时,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及时有效保障,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试行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试行管理办法》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12日
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管理,确保发生重大石油化工火灾时,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及时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是政府职能,按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储备,储备类型包括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高倍数泡沫灭火剂及A类泡沫灭火剂等。
第三条 为了保障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快速供应和有效轮换,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采用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储备与泡沫灭火剂生产企业承担储备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调用和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类型优化、合理配置、动态管理、有偿调用、高效运作、保障实战”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协调提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计划及调整建议,组织修订储备管理办法,并参与修订储备实施方案,协助做好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周转金安排和监管工作,及时拨付储备周转金和储备监管费。
第七条 省安监局负责协助做好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的管理工作;督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加工与储存、销售企业加强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
第八条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制订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方案、政府储备安排计划;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选定工作以及对储备承担单位的考核认定和对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管理、补充、轮换、应急调用的监管工作;定期牵头开展对储备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负责与储备承担单位签订《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合同》;督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加工与储存、销售企业加强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
第九条 储备承担单位负责做好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管理、轮换、补充等相关工作,保证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类型、数量、质量符合《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合同》要求,按照调拨指令及时完成调运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任务。
第十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消防总队和承担储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管理的联络工作,人员名单应报送省经信委汇总备案。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报送更新。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要指定储备工作专门的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人员,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落实好储备责任制。储备承担单位的储备工作应急传真电话和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要做到每天24小时不间断开通。
第十二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应符合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条件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专用库(区),负责好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分类存放,类别、型号、储存期限标识清楚,确保准确、快捷调运。
第十三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应保证按下达的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安排计划保质保量进行储备,每批次新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封存入库。入库时,应对其数量进行登记,与省公安消防总队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应根据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类型、保质期,制定轮换计划及时轮换更新所储备的消防泡沫灭火剂,原则上不造成储备的消防泡沫灭火剂过期损失。按调拨指令应急调用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承担单位须在调用后三个月内,凭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急调用收货单向火灾发生地的市县政府催取与应急调用相同类型、数量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或购买相同类型、数量消防泡沫灭火剂的资金),将调用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保质保量补齐。储备承担单位轮换和补充的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并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封存入库。
第十五条 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应建立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台帐,实行动态化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并在每季度底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报储备库存及变化情况的储备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储备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损坏或超过使用期限,需做报损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报送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报损报告,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报损的,由省财政厅向储备承担单位按报损量补拨储备周转金。报损的消防泡沫灭火剂调剂作为消防部队日常训练使用。
第四章 调拨使用
第十七条 在发生重大石油化工火灾时,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应急调用,由省消防总队发出紧急调拨单,通知储备承担单位按调拨指令要求运输交货,并报省经信委备案。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拨指令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装车出库任务,并对调出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质量负责。交接时,储备承担单位要向收货单位收取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急调用收货单。
第十八条 应急情况下调用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储备承担单位须在任务完成后的1小时内,将调运、接收情况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火灾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将调用的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补充计划报省财政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十九条 按调拨指令调用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政府按照实际调拨的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类型、数量,于火灾扑灭后三个月内购买相同类型、数量的消防泡沫灭火剂向储备承担单位补充到位(或向储备承担单位支付购买相同类型、数量的消防泡沫灭火剂资金),并核付紧急调拨运输装卸费。使用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市县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如有拖欠或拒付的,由省财政在财政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二十条 储备承担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应急调运保障预案。采用社会运输方式的应与物流单位签订合同,建立诚信、快速合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交管部门应建立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运输车辆在沿途所经道路优先、快速通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储备周转金的监督和检查。储备承担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调整或收回储备周转金:
(一)不能按照《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合同》要求,完成储备、补充、轮换、应急调用的;
(二)由于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四)储备承担单位发生变故,造成不具备储备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储备承担单位延误救灾调用,弄虚作假,储备不到位又不及时补充,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储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方案>》为本办法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方案
附件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方案
为遵循“总量控制、类型优化、合理配置、动态管理、有偿调用、高效运作、保障实战”的原则,做好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工作,确保发生重大石油化工火灾时,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及时有效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储备量规模
考虑在漳州古雷“4.6”腾龙芳烃有限公司爆炸燃烧事故处置中,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实际使用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先按一场重大石油化工火灾事故处置需要的1200吨消防泡沫灭火剂规模进行省级政府储备。其中,政府储备量740吨,消防部队和大型企业调用量460吨。目前全省大型企业和消防部队储备量750吨,其中消防部队储备量200吨。
二、储备点布局
为了保障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快速供应和有效轮换,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采用公安消防部队承担储备与泡沫灭火剂生产企业承担储备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目前,我省公安消防部队具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存能力的储备点有莆田、三明、宁德三个支队的战勤保障基地,储存能力约150吨。全省消防泡沫灭火剂生产企业有4家,分别为厦门一泰消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安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维德福消防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这些企业目前储存能力有所不足,需新建或改造扩建泡沫灭火剂储备库。基于上述情况,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由消防部队承担150吨储备量,泡沫灭火剂生产企业承担590吨储备量。
三、储备品种、数量
依据可能发生的石油化工产品火灾类型,配备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类型以6%水成膜泡沫灭火剂为主,并按一定比例配备6%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高倍数泡沫灭火剂、北京施密茨泡沫灭火剂及淡水型A类泡沫灭火剂(见下表)。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品种及数量
泡沫灭火剂类型
储存有效期(年)
配备比例
配备量(吨)
消防部队(吨)
生产企业(吨)
6%的水成膜
8
50%
360
30
330
6%抗溶性水成膜
2
30%
210
20
190
高倍数
3
10%
65
15
50
北京施密茨泡沫
10
30
30
0
A类
10
10%
75
55
20
合计
740
150
590
四、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轮换、补充和应急调用机制
1.储备。储备承担单位应保证按照下达的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安排计划保质保量进行储备,每批次新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封存入库。入库时,应对其数量进行登记,与省公安消防总队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存档备案。
2.轮换、补充。储备承担单位应根据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的类型、保质期及销售、使用情况制定轮换计划,及时采用新生产的消防泡沫灭火剂轮换更新所储备的消防泡沫灭火剂,原则上不造成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过期损失。按调拨指令应急调用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承担单位须在调用后三个月内,凭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急调用收货单向火灾发生地市县政府催取与应急调用相同类型、数量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或购买相同类型、数量消防泡沫灭火剂的资金),将调用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保质保量补齐。储备承担单位轮换和补充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并经省公安消防总队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封存入库。
3.应急调用。在发生石油化工火灾,需应急调用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时,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紧急调拨单,通知储备承担单位按调拨指令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运输交货,并报省经信委备案。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拨指令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装车出库任务,并对调出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质量负责。交接时,储备承担单位要向收货单位收取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急调用收货单;在任务完成后的1小时内,将泡沫灭火剂调运、接收情况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火灾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补充计划报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财政厅。储备承担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应急调运保障预案,采用社会运输方式的应与物流单位签订合同,建立诚信、快速合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交管部门应建立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运输车辆在沿途所经道路优先、快速通行。
五、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招标采购及调用补充
1.首期政府储备泡沫灭火剂周转金及采购。首期政府储备泡沫灭火剂的采购由政府统一招标,按740吨的基准储备量规模、3000万元的储备周转金计划额度,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需求提出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采购品种和数量及招标方案,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省财政厅根据政府招标采购结算价及时拨付储备周转金。
2.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调用后的补充。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政府按照调拨指令实际接收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类型、数量,于火灾扑灭后三个月内购买相同类型、数量的消防泡沫灭火剂向储备承担单位补充到位(或向储备承担单位支付购买相同类型、数量的消防泡沫灭火剂资金),并核付紧急调拨运输装卸费。
六、储备管理工作
1.储备承担单位要指定储备工作专门的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人员,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落实好储备责任制。储备承担单位的储备工作应急传真电话和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要做到每天24小时不间断开通。
2.消防泡沫灭火剂储备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承担单位条件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专用库(区),负责好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应分类存放,类别、型号、储存期限标识清楚,确保准确、快捷调运。
3.储备承担单位应建立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台帐,实行动态化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并在每季度底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报储备库存及变化情况的储备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4.因特殊原因,造成储备的消防泡沫灭火剂损坏或超过使用期限,需做报损的,储备承担单位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报送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报损报告,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报损的,由省财政厅向储备承担单位按报损量补拨储备周转金。报损的消防泡沫灭火剂调剂作为消防部队日常训练使用。
5.省公安消防总队要定期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对储备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督促储备承担单位做好各项储备工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6.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安排计划下达后,与各储备承担单位签订《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合同》,并负责督促《福建省消防泡沫灭火剂政府储备合同》的履行。
7.省财政厅每年计划安排25万元的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监管费,其中包括:检测试验费20万元,日常的现场检查、演练等费用5万元。政府储备消防泡沫灭火剂监管费纳入省公安消防总队部门预算,预算上报和管理安排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