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莆政综〔201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推动完成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调整和明确“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新目标、新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一)强化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排查整治影响当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设立奖励和惩戒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工作,分析成因,采用堵疏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始终保持“三合一”场所整治的高压态势。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对市区“大路、衙后街”等木屋毗邻区进行消防安全整改,停用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停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电力部门不得给予居民住宅(民房)接入三相用电,对发现存在“三合一”场所应及时给予断电处理并抄告当地政府。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电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管,将物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住宅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物业公司资质评定和相关考评内容。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制度,规范使用装饰装修阻燃材料。
(二)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记录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守法情况、建设工程业务质量,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产品质量情况,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金融机构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要限制贷款金额、上调保费费率。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纳入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注册管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火灾防控网,确定每个管理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入户宣传、检查、巡查,确保安全防范到位。积极推广荔城区“消防安全中心户”建设的成功经验,全面发展涵江商业城、城厢南门社区、秀屿笏石居委会“巡消结合”消防队伍。荔城区西天尾镇、秀屿区埭头镇、笏石镇,仙游县鲤城镇、枫亭镇,涵江区江口镇要在2013年前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或聘请相应工作人员。2015年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各级政府可以招收事业编制人员或统一招收消防文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作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派驻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实施消防安全差别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差别化监管措施。火灾高危单位要实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纳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强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2012年,火灾高危单位和3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贯彻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的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相关通信业务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定期刊播、发送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提示。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深入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建成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并通过验收;积极实施“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在制订城乡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邻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2014年底,全市所有的乡镇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确保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2012年,全市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应建的60%,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达标。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文员,确保每个镇(街道)都有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每个社区(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配备简易消防三轮或四轮机动车辆,手抬水泵、灭火器和消防防护装具等设施,开展相应的消防业务训练,达到“全覆盖,第一时间救人控火”的目标。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队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依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消防支队、大队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用于完成消防任务所必须的营房建设经费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购置费、从优待警住房,以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经费要切实予以保障。要推动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按照社会捐赠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八)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快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制定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性演练。加强培训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的建设,2012年底要建成特勤消防站并通过国家相关部委验收,2015年底建成具有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模拟性强、实用有效的莆田秀屿国家级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区综合消防培训基地。加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强灭火、侦检、搜寻、救生等器材,2012年底前所有县区级队伍全部达标。要按照我市“十二五”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建设完成11个消防站和配套装备器材配备,并实现投入使用。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将消防装备采购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消防业务费予以保障,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装备建设的通知》要求,完成《莆田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下达的77辆消防车购置任务,实现每个消防中队至少达到配置1辆高喷车或举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和1辆18吨以上水罐车“四个一工程”的建设目标,消防支队直属特勤中队要购置1辆70米以上的举高车。全市所有消防站要按照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次性配齐全所有器材,所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按照新标准一次性配足配齐。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中心、基础通信设施和各级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智能化、扁平化、可视化的指挥体系,实现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之间电子地图资源共享。
(九)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消防服务组织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及咨询、火灾损失评估鉴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消防安保服务等技术性服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消防职业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建立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各职能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正职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严格实施消防工作“一岗双责” ,有效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开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职责。
(十一)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干部任职考评内容,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考评。要将贯彻国务院《意见》与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确立的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有效统筹各项工作的开展,扎实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年下一级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接受报告的政府要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各单位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