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3〕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三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专项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实施,每年1月底前对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四条 考核内容由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每年初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省政府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结合三明实际制定下发。
第六条 各县(市、区)的考核计分表具体见附件,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后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综治考评消防部分的成绩。
第九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实施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市、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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