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4〕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制,是建设“平安厦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推动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由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市政、气象、地震、解放军防化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抢险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制定大型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定期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专职、合同制、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力量。
(四)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或出现的问题。
(五)要督促承办大型经贸洽谈会、展览会、焰火晚会、集会、灯会等活动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对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明确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消防工作分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切实明确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各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计划部门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实施,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经发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贸发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六)公安部门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九)外资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宗教部门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十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十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十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实施。本条未涉及的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三、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行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要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求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指标分解落实到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建立单位消防工作例会制度,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消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火灾隐患。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消防设施,逐步建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全市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环环相扣的消防责任网络。
四、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消防、行政监察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大火灾事故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或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必要时,区主要领导应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