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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建工[2019]8号)

各市(地)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承接的通知》(黑建函[2019]281号),要求市(地)政府组织移交承接工作,明确住建和消防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依法履职。按照新《消防法》和(建科函[2019]52号)、(黑建函[2019]281号)文件要求,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完成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对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由市(地)政府指派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保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量。对超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范围以外的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消防部门共同进行办理。
二、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我厅吸收了省内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先进做法,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指南(暂行)》(详见附件),明确了具体受理范围、工作时限、备案抽查比例、办理流程和所用文书示例,请暂按此执行,待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修订或废止。
三、网上申报、信息共享。我厅将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发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抽查和备案信息系统,在系统上线前各市地可采取线下申报,书面审批、验收和备案,网上公示,信息共享。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为消防救援机构预留接口,实现信息即时共享。
四、积极沟通,完善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要求,“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据此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鼓励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开展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五、创新思路,购买服务。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为两项行政许可,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业行政人员全过程办理,对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此项工作有困难的地方,鼓励消防设计审查采取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形式解决,可将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并联进行,由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提出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意见,再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
六、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可根据本市(地)实际情况确定与各县(市、区)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各案分级属地管理范围和权限。原农垦森工系统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计审验和竣工备案工作,由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4月12日签署的《农垦森工住建系统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框架协议》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农垦、森工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暨成立领导小组的通知》(黑建法[2019]4号)中属地移交对应关系表指导区、县在6月30日前完成消防设计审验和竣工备案承接工作。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指南(暂行)(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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