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规模的扩大,大型居住社区、商业综合体的出现,市政消防水源的基础建设,已明显不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消防水鹤设置原则: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各县(市)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标准,全市各县区应建设消防上水鹤72处。截至2013年12月19日,全市完成消防上水鹤建设73处,建设总数已达到要求,但按照建成区面积计算,部分县区仍存在消防上水鹤欠账问题,区域建成区面积与消防水源建设不成比例。
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共消防水源建设,结合本地实际,配合城区住宅小区、工业基地、城市主干道路建设项目,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其中尖山区应建21个,实有20个,应增建1个;宝山区应建8个,实有7个,应增建1个;四方台区应建9个,实有7个,应增建2个;岭东区应建14个,实有5个,应增建9个。2014年年底前,尖山区、宝山区、四方台区要完成增建任务;岭东区要按照每年解决消防水源欠账30%以上任务完成。同时,根据现有消防上水鹤设置和完好情况进行改建,对设置不合理的进行迁址改建,确保消防上水鹤的完好率达到100%。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依据。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