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九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九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公发[2012]106号
各公安分县局:
为进一步推动“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全面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为党的十八大召开打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九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分类评定、户籍档案、报告备案、三色预警”等措施,充分整合资源,实现“九小场所”自我管理与派出所监管有机结合,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包含建筑基本信息、管理人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自查评估报告等内容的“九小场所”户籍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从而有效掌握并能及时调取辖区“九小场所”的各类基础信息。同时,督促场所定期上报变更信息及消防安全自查情况,严格审查场所报告备案文件,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找出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加强对场所的动态管理,高效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要求
(一)建立“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九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确定的管理人员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及时将上述内容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联系,了解公安派出所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确保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九小场所”应当按照标准(见附件)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备案,公安派出所要对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四)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责。要指导“九小场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将场所上报的“户籍化”管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要督促“九小场所”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纳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五)实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督。要根据“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对“九小场所”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红色表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针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三色预警情况确定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对连续两次出现红色预警的“九小场所”,要约谈场所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一)提高认识,广泛发动。实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助于“九小场所”加强自我消防管理,有助于公安派出所实施精细化监管,有助于缩减消防监管盲区,对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职责,量化细化标准,尽快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要通过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形式,召集辖区“九小场所”负责人,集中部署“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召开前,要完成部署工作,所有“九小场所”要建立起消防安全“户籍化”档案,并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二)明确目标,强力推进。2013年1月份起,各公安派出所要每季度组织辖区“九小场所”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推进等方式,指导“九小场所”逐步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要因地制宜、开拓思路,在提高场所主动性、自觉性方面多动脑筋、出硬措施。要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共同督导“九小场所”做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同时,各区县消防大队要在前期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对一般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3年6月前,所有一般单位及“九小场所”要全部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各区县公安机关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是“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消防大队要借助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经验,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实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指导工作。市公安局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十八大安保和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
1.九小场所“户籍化”管理登记表(略)
2.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略)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