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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12]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 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服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 级景区。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检测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加强火灾预防,落实管理措施
(一)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全面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通信业务经营企业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定期刊播、发送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提示。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实施“全员培训”工程,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各类学校每年应开展 1 次以上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 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要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 7 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三)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不予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设置防火分隔、安排专人现场监管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安装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推进消防管理改革和创新。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强化等级管理。要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的动态监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档案。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
(五)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村庄和社区为基本单位逐级划分消防监管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农村、社区进一步开展消防标准化建设,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发展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切实增强防御火灾能力。2012 年,70%的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庄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 年达到 100%。
(六)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探索试行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逐步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培育并规范发展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督促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推广应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消防电子巡查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等技术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推动火灾防控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提升各类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消防基础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2012 年内要编制完成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要认真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1)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建设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3 年底前,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分别增建 1 个消防站,峄城区完成消防站搬迁。要加大市政消火栓建设力度,消火栓损坏的,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 2012 年底前完成维修补建工作;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二)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消防装备建设规划,逐步调整和优化消防车辆配备结构,确保每个执勤消防站至少配备 1 辆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1 辆重型水罐消防车、1 辆重型泡沫消防车、1 辆举高消防车、1 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并逐步增加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以及应对煤化工、大型商场(市场)火灾的特勤装备配备比例。建立完善消防装备的维护更新机制,确定消防装备年度维持性经费预算,确保消防装备器材满足灭火及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
(三)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区(市)从事消防监督辅助执法的专职消防文员达不到 10 人,城市消防站人员达不到 30 人的,应通过招聘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要求,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消防专项规划。重点乡镇要按照不低于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标准建队,一般乡镇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或者乡镇志愿消防队。凡符合《消防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完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警地结合、平战结合,加强消防部队与地震、气象、医疗急救、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动、联训,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联动响应机制。要强化战勤保障,逐步加强战勤保障大队车辆装备建设,配齐必须的生活保障车、装备抢修车、供气消防车、供液消防车、照明消防车、装备运输车、加油车等 7 类战勤保障车辆和物资装备。将消防应急救援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范畴,明确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物资补给等程序及标准,强化各有关专业与社会救援力量联合拉动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够及时调集到位、发挥应有作用。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基层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发展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有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明确专职消防员、日常业务、车辆装备等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消防事业需要。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区(市)每年要将本区(市)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各级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三)完善考评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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