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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
(枣政办字〔2013〕5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消防设施是城乡基础设施和城市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增强城乡自身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民生工程,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在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体系。
(二)完善城乡消防站(队)建设。城市消防站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消防装备、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队,建筑标准、消防装备、专职消防员配备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执行。村庄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配置消防装备。有山林的乡镇、村庄要结合当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消防水源建设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1号)要求,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御能力。城市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乡镇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安装消火栓,并充分利用河流、湖泊和水塘等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优先加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和建筑物密集、商业繁华路段消火栓建设,今年6月底前要配建补齐到位,其他区域年底前完成增补。供水企业要明确检修人员,定期检查维护;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加强责任区内消火栓的日常检查管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对擅自挪用、拆除、圈占消火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消防通信设施建设。消防通信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先进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完善消防通信调度指挥中心职能。消防指挥中心要与各消防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各通信公司要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五)强化消防车通道管理。城市道路、公路和村庄主要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不能满足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改造、维修。居民住宅区内要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设施,严禁在净空4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村庄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物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领导,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周密安排部署,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住建、供水、电信、公路等部门单位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维护单位。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做到“六熟悉”,及时掌握公共消防设施数量、位置等情况的变化,一旦有火警,能够迅速抵达火灾现场。
(三)严格督导检查。市里将定期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以及不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事项等行为,将依据《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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