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现代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城市消防管理机制,深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加快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抢险救援体系等措施,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消防工作总体目标。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创建范围,大力开展“消防平安”市、“消防平安”县(市、区)、“消防平安”乡镇、“消防平安”社区、“消防平安”村庄及“消防平安”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市政、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四)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交通、农业、广电、体育、林业、人防、铁路、机场、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社会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农村和社区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防控火灾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技术检测等业务。全面实行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为社会单位提供优良的消防技术服务。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发展消防行业社团,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要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价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七)切实抓好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市政、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的发展规模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要按照“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要求,加快城市消防站、中心镇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缺少消防规划和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要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消防用水。
(八)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依据消防站保护面积4-7平方公里的要求,妥善解决城市消防站“欠账”问题。2007年底前,滨海项目区、坊子区要建成消防站,寒亭区要进一步规范消防站达到普通消防站标准,高密市第二消防站、昌邑市昌南消防站要按照全省消防执勤中队编制体制调整试点工作的要求达到普通消防站标准;2008年底,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要建成消防站,寿光、诸城、青州、安丘等市要建成第二消防站。到2010年,其他县市要根据城市规模的发展建设第二消防站,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城镇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应于2007年底前补建到位;其他路段不足的应于2008年底前补齐;凡旧城拆迁改造、城市新区开发和居民小区等建设项目,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建设,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九)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指导城市社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保持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和社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社区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大力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2007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化要求。
(十)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公安、科技、民政、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的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加强村庄道路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地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事故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十一)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消防部队是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十二)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和消防装备建设。公安消防队是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力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级政府要针对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研究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消防部队配齐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和灭火消防车,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灭火消防车;进一步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建设,逐步配备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等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使之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要抓好支队级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切实完善训练设施和组训功能,使之满足全市消防部队进行实战训练的需求。
(十三)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依托市“城市应急联动与社会综合服务系统”工程建设,本着“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和“反应最快、功能较多、处置有效、投入合理”的原则,整合公安、消防、地震、防空、急救、市政、交通、环保等社会资源,大力推进政府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建设能够处置火灾扑救、交通事故、建筑物坍塌、危险化学品泄漏、空难、地震灾害、洪灾、风灾、破坏性爆炸、严重环境污染及群众遇险救助等综合性抢险救援中心和宣传教育训练基地。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四)认真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针对高速公路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爆炸等灾害事故逐年增多的情况,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原则,依托靠近高速公路的公安消防执勤中队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切实提高处置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抢险救援队人员经费保障体系不变,一般装备从消防部队现有装备中调剂解决,特殊救援车辆、装备和防护器材的购置及维护保养经费,由市政府报请省交通厅从高速公路规费中予以解决。
(十五)切实做好山岳救助队组建工作。针对近年来旅游、探险活动较热,群众遇险事件逐年增多,以及青州市、临朐县的特殊地理位置,为切实做好群众遇险救助工作,在青州市、临朐县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山岳救助队,根据有关规定,配备相关救援装备、器材和车辆,担负起山岳救助任务。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十六)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合同制消防员征退和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后新增普通消防站要按照每站30人、特勤消防站每站45人的国家最低配备标准配备执勤人员,公安消防现役官兵不足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出资招收合同制消防员补齐。公安消防部门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统一招聘培训、统一管理教育、统一训练要求、统一调度指挥。
(十七)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乡镇消防队伍。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乡镇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发展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十八)进一步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符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条件但没有建立的,要在2009年前建成。要指导、督促企业配备必需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的专职消防队招聘、使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技能比武,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社会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九)大力推进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消防安保队伍,本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发展思路,按照全省消防安保岗位设置标准和消防安保队员配备标准,积极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岗位由消防安保队员担任,不断壮大社会单位的消防骨干力量。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严格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程序,加大对社会单位落实情况的督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十)大力发展群众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到2008年,每个城市社区都要依托社区警务室、小区保安队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社区防火巡查,利用社区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单位都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利用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大中专院校都要组建志愿者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活动。到2010年,全市农村都要依托村庄治保组织、民兵连等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六、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对人员密集场所缺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或室内外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要求,或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对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防爆间距不足,或贮罐区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不足的;对其他高层、地下建筑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十三)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四)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要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的依法予以取缔。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要建立全市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信息。
七、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开放消防站,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积极推动消防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各级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师生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法制、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林业部门要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六)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劳动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纳入对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主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要设置9600119服务热线,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八)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安全生产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九)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