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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社会单位不断增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与传统粗放型消防监管手段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7〕58号)和全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燉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消防监管模式调整
根据单位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调整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四、分级分类管理的效力
(一)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评价结论等级高的单位,将享有下调一定保险费率的优惠,对A、B类单位可按照5%-10%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5%-10%比例上调保险费率,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价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五、工作实施
(一)评价方法。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监督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社会单位的分类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由行业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中介机构实施:
1、行业部门组织评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划分,组织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经专门培训后,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所属的单位进行评定。
2、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评定。无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新建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定。
3、消防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均可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罚款、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分类分级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工作实效。同时,要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搞好分类指导,年内要首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再逐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各地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ΟΟ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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