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3〕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263号令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登记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三防”措施、消防监管手段、规范政府消防监管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等方面作了重要的立法创新,为建立新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规定》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内容及要求,提高社会各界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关注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二、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界定登记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对照《规定》搞好自查,符合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属火灾高危单位的,要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标准而不及时登记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登记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登记的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审核统计,于每年4月上旬由公安机关统一报当地政府,并通过报纸专栏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形成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教育、民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旅游、贸易、工商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工地、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对涉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条件的,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税务、安监等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性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企业等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医院等;旅游部门不得评其为星级宾馆、饭店。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责任处理建议工作机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要及时下达《消防安全责任处理建议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图纸审查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远程监控网、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外墙保温材料、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引导装置、逃生辅助装置等的图纸设计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在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差别对待。保险公司要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与信用等级挂钩,在保险费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四、提高火灾高危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抵御火灾风险能力;要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性能检测,严格落实防火巡查、定期检查、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成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等措施;要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增设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远程监控网、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等设施;要深入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完善消防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