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逐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督导,严格考核。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相关机构或专人负责,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加强部门监管措施落实。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安装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商务、文广新、旅游、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按照规定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大消防投入,进一步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排除、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民的消防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设立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鼓励、支持社会和公民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组织实施“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工程,将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学校要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培训内容;各类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二)建立火灾隐患整治常态化机制。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规划建设消防站、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街道、村庄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划分消防监管网格,明确网格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农村、社区积极开展消防标准化建设,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成果。加大消防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各类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广建设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培育并规范发展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探索试行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逐步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分离的监督工作机制。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四、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一)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城市消防站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5人。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培训、演练,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强消防装备物资储备。各级政府要不断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着眼满足港口、海域、水上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建设水上消防站,配备消防艇等专用灭火救援装备。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
(三)强化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地下救援和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乡镇消防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发展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地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督导。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三)完善考评问责机制。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