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于明确工商登记时把好消防许可问题的通知

济工商注册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分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发展实体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现就工商登记中如何把好消防许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场所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应当取得消防许可手续。

(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饭店。

上述场所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载明的数据为准,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误写、错写或弄虚作假填写面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

(4)游艺、娱乐场所。

(5)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以上所列场所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年检时,工商部门不要求企业提交消防许可手续。

      二、对于第一条 所列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不要求企业提交消防许可手续。

(二)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与实际面积不符或违反其他消防安全要求的,将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督促建设和使用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火灾隐患严重,整改后难以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书面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

  四、工商、消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断研究和解决企业在登记许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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