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德政字〔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督促社会单位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自我管理意识,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市政消火栓建设。2007年,德州市区补建市政消火栓391个,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基本补足补齐,并积极采用新型防撞止水式消火栓,落实市政消火栓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今后,新建、扩建城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确保一步到位、不欠新帐。
(二)消防站建设。城市建成区按照7平方公里设一个消防站的要求建设消防站。2007年,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县(市)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应当于2008年前再增建1个消防站。今后,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增建新消防站。
(三)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建设。积极依托德州市区、陵县、平原、禹城、齐河、夏津公安消防队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并于2007年上半年完成建队任务。所需特殊救援车辆、装备、防护器材的购置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市交通局协调京福高速德州管理处、京福高速禹城管理处、青银高速夏津管理处及济聊高速齐河管理处争取省国资委、省交通厅从高速公路收费中予以解决。
(四)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并保证消防业务经费逐年增加。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一)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员征退和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其经费按每人每年15000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每年适当提高。全市合同制消防员要稳定在310人以上。
(二)消防安保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单位的消防控制室、防火巡查等岗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力争2008年全市消防安保队员达到1000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在保持现有13个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督促大型的可燃物品仓储基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服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四)乡镇、行政村消防队伍建设。2007年,省政府确定的我市14个中心镇全部建成消防站,并完成新一轮城镇消防规划。其他乡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建立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职消防队。“十一五”期间,乡镇、行政村要普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