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宣政[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市消防工作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消防工作总体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落后,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较弱。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单位;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和“平安宣城”建设等考评范围,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体系。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各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和6个省级重点中心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并批准施行,其它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也要加快进行。市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建设要按照“新帐不欠、老帐逐步解决”的原则,按规定和标准落实到位,确保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各地要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市本级要立即启动市开发区消防站建设,确保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需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2009年6月底前,市本级添置1辆主战消防车和1辆供水消防车,宁国市、广德县添置2辆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其他县区分别添置1辆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同时,各县市区要逐步更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
三、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2009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招聘5-10名合同制消防员,今后分年度逐步达到省里规定的标准;各地要在6个省级重点中心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其他乡镇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灭火救援队伍,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民兵、森林防火等骨干力量,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立群众性消防安全组织。
四、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开展经常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重点排查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隐患,实行政府公告、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销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采取过硬措施,及时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发改、建设、规划、安监、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力度,严把消防安全准入关。逐步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同时,要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火灾防范和消防管理。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和防灾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零火灾”单位、社区、乡村和“火灾零死亡”县市区争创活动。各地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公益宣传、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火灾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积极推行消防安全职业资格认证。
六、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对消防站(队)建设、消防部队车辆装备购置等经费,每年予以专项安排。2009年,市本级消防装备专项经费增加不少于100万元,各县市区增加不少于50万元。
七、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消防执法环境,积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要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严格落实执勤备战制度,抓好执勤技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公安、交通、水电、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实战演练,增强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能力。
八、严格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商务、旅游、工商、质监、人防等部门要以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其它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