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市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4日
全市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围绕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安保任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原则,预防、遏制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火灾事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综合治理要达到“四个确保”的目标,即辖区内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部普查一遍,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建筑消防设施全部检测维护一次,确保完好有效;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确保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显著提升;所有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部公开张贴警示教育挂图,确保风险提前预警。通过综合治理,切实整治一批消防安全隐患,推动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指导各县区(园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三、治理对象和内容
全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难燃可燃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是否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四、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把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各县区(园区)组织各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全面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逐一进行排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彻底查清隐患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重点检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建立行业“一楼一册”整治工作台账。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12月15日)。摸清当地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各县区(园区)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前)。各县区(园区)要成立验收工作组,对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治理。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将对各县区(园区)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纳入各县区(园区)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园区)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健全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园区)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辖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督促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实行统一指挥,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汇总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8月20日前,各县区(园区)要召开动员部署会,分管消防和建委、房管的领导要在各自分管领域提出要求、明确任务。8月28日前,各县区(园区)要将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作为重要议题,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街道)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发动网格员、社区微型消防站、综治办、安监办和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力量,全面清理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楼道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不畅、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缺损等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对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附件1)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附件2),细化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建设部门要建立全市高层建筑底数台账,摸清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燃气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督促燃气供气单位规范燃气管道敷设,组织供气单位定期对高层建筑燃气线路、用具开展检测维护。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防范服务。要将其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履职情况纳入行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等内容。
综治部门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居委、村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建筑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对住宅建筑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社、旅游、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特点,组织发动行业、领域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动本行业、领域存在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整改,规范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县区(园区)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户外广告牌、招牌的监督管理,纠正并制止各类广告牌、招牌遮挡建筑门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开展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加强“四个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微型消防站工作指导培训,强化联勤联训和联动调度,规范灭火救援处置流程和火灾扑救个人防护工作要求。要结合辖区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分布和类型特点,掌握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编制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实地熟悉和演练工作,提高火灾扑救能力水平。
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分工,广泛开展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要发挥片区民警辖区管理优势,指导督促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提示中小单位、小场所业主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居民、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工作督导,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结合夏季消防安全检查、电气火灾防范综合治理等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因工作流于形式、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8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高层建筑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问坤,电话:6674021、13955494519,传真:6656367)。8月起,每月15日、25日将高层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附件3、附件4),高层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汇总表(附件5、附件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附件7、附件8)报送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3日前上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附件: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汇总表
6.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汇总表
7.建设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
8.房地产管理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
附件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一律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8月30日前,各县区(园区)要出台可行性专项方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旧楼改造项目,积极推动落实。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主动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住宅建筑尤其是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9月30日前,高层建筑(包括一般单位的高层建筑和高层住宅)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月15日前,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县区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2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一、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二、建筑防火
1.不得擅自对场所进行改造、装修,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规定。
2.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3.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不得破坏、停用建筑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
5.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住宅楼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
6.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消防设施
1.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具备资质的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每月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3.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四、消防安全疏散
1.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2.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对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
2.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安监督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六、用火用电管理
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2.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用电。
3.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4.营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烟头等遗留火种。
七、消防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认真履行职责。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要每日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频次不低于每2小时1次,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
5.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并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能够检查消除本场所的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6.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和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8.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人员要达到“三懂四会”要求。
9.建立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10.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管理或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附件3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4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5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汇总表(略)
附件6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汇总表(略)
附件7
建设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略)
附件8
房地产管理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