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池政〔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精神,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政府于每年年初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和“平安池州”建设等考评范围。各地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阶段性防火工作,研究重大消防问题,布置专项消防工作。
二、坚持依法监管,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实施;市教育、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部门要以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其它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注意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对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标准的,依法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景区寺庙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寺庙消防安全。
三、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景区、进机关等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科普、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鼓励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在上岗前要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各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开工的城市道路消火栓要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市消防二中队的营房新建工作。石台县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县消防大队(中队)营房移址新建工作。
各地要加大消防装备投入,对涉及到消防官兵必配的11种个人防护装备要配齐配全,确保消防官兵在“急、难、险、恶”抢险救援中的个人生命安全。要统筹安排,加大消防车辆更新力度,逐年购置消防车,尤其是要增加大功率水罐消防车的配备。到2010年底,所有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各地要将乡村消防规划作为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政府确定的我市9个中心建制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步实施到位。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各地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采取以招聘专职消防员为主、各种专职消防队伍并存、公安管理的建队模式,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城市消防站的保护面积不超过7平方公里、省级重点中心建制镇70%建队的目标。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配备标准内,有计划地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对城区公安消防队伍进行补充。加快城镇、企业专(兼)职消防队建设,重点镇和中心建制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石化池州分公司等企业,到2010年底均应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并接受公安消防队调派,参加单位附近地区灭火救援工作。
六、狠抓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所在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当地政府必须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的同意与否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分别每季度、每半年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并签订自查自改承诺书。逐步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和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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