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市长为市政府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他分管副市长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工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其他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相关职能,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其他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检查,推动本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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