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发布部门:安徽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分类:消防法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皖政〔2012〕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全面推进社会单位“防火墙”工程建设,充分发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全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在四川汶川大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抢险救援中,全省消防官兵听党指挥、服从命令、不畏艰险、勇挑重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圆满完成了中博会、徽商大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会议等各项重大消防安保任务,有效实现了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全省连续28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近15万人,保护国家和公民财产价值达28亿元,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做出的突出贡献,大力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省政府决定给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希望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立新功,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